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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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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险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

经审理查明:

年底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和秦某某先后在贵州省清镇市、龙里县、贵阳市乌当区、云岩区等六个区的辖区内以元至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为住户改装燃气装置,使住户燃气表显示的燃气使用量低于实际使用量。其方式是用烧红的铁丝在燃气表内部输气管上扎洞,以改装、破坏燃气表,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共同改装、破坏燃气表共计47个,收取改装费元;被告人蔡某某单独改装、破坏燃气表6个,收取改装费元。

案发后,上述被改装破坏的燃气表已由被害单位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予以拆除更换。

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最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秦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释法析理: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改动燃气装置的行为属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既触犯了法律,同时也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及个人安全。如果需要对家中燃气装置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天然气公司派工作人员上门指导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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