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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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邵忠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公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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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3日,陈邵忠(男,汉族,年12月07日出生,职业保安,住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新场组,身份证5227301207XXXX)因受刑事侵害导致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故向本局申请司法救助,根据《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决定受案办理。

经调查核实,陈邵忠家耕牛于年05月被盗,损失价值1万元,财产损失严重,因无证据案件至今未查破。陈邵忠早年离异,独自一人抚养3个小孩成长,家庭开支大,耕牛被盗造成的严重的经济损失更是对其本来生活就拮据的家庭带来重创,陈邵忠家庭至今未能正常农业生作,仅仅靠其在龙里县余下小学担任保安职务月薪多元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需国家实施救济,帮扶脱困。

根据《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六条四项和《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实施细则》第二条四项、第四条四项之规定,拟对陈邵忠在7至24个月工资总额之内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特向县委*法委申请救助金人民币贰万元整(.00元)。

根据相关规定,现请相关媒体予以公示七天,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可向龙里县公安局反映,联系-,联系人:李警官。

龙里县公安局

年11月19日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 汪月明

校对 张 锟

责编 李平柱

编审 潘希来

监审 王 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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