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宋某宇因挪用公款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 [复制链接]

1#
文案策划招聘求职微信群 http://charu.com.cn/fengshang/sscl/20200826/511.html

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宇,男,年6月14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龙里县某某镇学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人员。

因本案于年11月16日被龙里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宇犯挪用公款罪,于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于年4月9日以龙检刑变诉()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被告人宋某宇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宇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9月至年11月,被告人宋某宇担任龙里县某某镇教育办公室财务人员、龙里县某某镇学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人员,利用其经手发放龙里县某某镇学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某某学区办)教师工资(含乡村教师补助、年度绩效奖及目标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和管理龙里县某某镇教育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镇教育工会)账户资金的便利,多次以支付办公费用、退休教师一次性补贴及上缴社会保险等名义从某某学区办对公账户和某某镇教育工会对公账户转账至其私人银行账户,后通过少发教师工资补贴、少上交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截留资金并挪用。

经四川某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年9月1日至年11月14日期间,宋某宇挪用某某学区办对公账户(贵州农村信用社xxxxx)公款.万元;挪用某某镇教育工会对公账户(贵州银行040200xxxxx)公款21.万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宋某宇挪用公款共计.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宇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

被告人宋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某某镇学区管理委员会证明、某某镇教育工会委员会证明、证人方某、宋某、张开龙、龚某的证言、某磊会鉴字[]第号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宇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宇的指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宋某宇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宋某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宇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宇具有的量刑情节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宋某宇的指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宋某宇违法所得.万元继续追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